每周一课 | 人社政策“云课堂”养老保险政策(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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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7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多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相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33号)等规定,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清退非首次领取地养老保险关系,非首次领取地为待遇清退地。
如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重复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至原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对逾期不退或未足额退还的,由发放其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抵扣。